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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不安抗辩权的不安事由 环球滚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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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资料图)

不安抗辩权的不安事由:1、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;2、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,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;3、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。
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二十七条,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,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中止履行:(一)经营状况严重恶化;(二)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,以逃避债务;(三)丧失商业信誉;(四)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。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
标签: 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 商业信誉